海事局、港口严查危险品,危险品到底该如何合规申报?
01
集装箱爆炸 港口严查危险品
8月9日下午,阳明海运“YM MOBILITY”轮在宁波港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三期2号泊位发生爆炸,根据相关部门初步判断燃爆物中包括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和锂电池。
事故发生后,海事局针对各航运相关企业9日发布一了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YMMOBILITY”轮爆炸事故的警示通报 》,青岛港、苏州港等港口也针对危险品的运输展开了严查行动。
其中特别强调:
重点加强第1、2.1、3、4.1、5.2类等易燃易爆及需要温度控制的包装危险货物,硝酸铵等在装载时货物温度不高于40℃的散装固体危险货物,汽油等闭杯闪点低于60℃的散装油类,《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第17章中要求液货舱惰化或闭杯闪点低于60℃的散装化学品,散装液化天然气等危险货物的管理。
各危险货物托运人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责任,按要求采取妥善包装、温度控制等安全措施,及时将正确运输名称、数量、危险特性、控制和应急温度(需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通报承运人,并按规定进行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02
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了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并对申报材料、检验要求及检验内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危险品不管是出口还是进口都需要做危申报!
首先,危险品申报是危险品货物在进出口过程中需要向所在地的危险品主管部分海事局进行申报。
其次,出口如果不做申报,货物是上不了船的;进口如果不做申报,柜子就无法卸下船,或者在卸船后面临巨额罚款。
最后,危险品申报分为货申报和船申报,货申报通常由申报行来完成,船申报由船代来完成。
Q
什么是货申报?
A
指你向船公司订舱的这票货物信息需要在船代规定的截货申报时间之前向海事局船代完成申报,向海事局发送电子版或申报资料,向船代发送正本申报资料。
Q
什么是发送仓库信息?
A
指危险品货物需要在船代截货申报时间之前,先创建装箱任务,填写内容完成装箱,拍照定位,装箱员人脸识别上传海事局系统并海事受理成功。
Q
什么是船申报?
A
指船代在截货申报之后,将这条船上所有的申报资料收集好一并送给海事局,对这条船上所有的危险品货物进行申报。这就是整船申报。船申报完成功后,港区信息上面海事这一栏会显示Y。
03
危险品不实申报典型案例
1
进口空运快件中查获危险化学品
2020年5月,某机场海关在进口快件中现场查验发现,一批偏硅酸钠(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618条目,联合国编号3253,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按照普通货物包装,未加贴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且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要求不符,机场海关及时移交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
出口危险化学品未如实申报
2020年4月,某旅游用品公司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消毒液,口岸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条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经与产地海关确认,未查询到该批货物在产地的报检信息,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的要求不符,口岸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
出口危险货物未如实申报
2020年4月,某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选矿剂,口岸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经抽样送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显示该批货物主要物象为碳酸钠和氰化钠,属于第6.1项毒性物质,系海洋污染物,一旦泄露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危险货物包装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口岸海关紧急联系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进行联合处置,在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企业将货物提离码头运回工厂存放。
04
危险品如何合规申报?
由于海关税则中的HS编码及商品名称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名称尚未一一对应,部分普通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
海关总署在10位HS编码后扩展了3位检验检疫编码,用以区分同一HS编码不同属性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另外,对危险化学品和普通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的进出口商品,企业申报的品名不是《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商品,也不属于危险货物,且不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不实施检验。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文件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需要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B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同下)、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同下)、安全数据样本单,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